福鼎新聞網訊(林潔)福鼎一農婦誤認為山場林木無主,為補貼家用擅自砍伐他人林木。日前,市法院審結該起盜伐林木案,判處被告人裘某玉有期徒刑七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2000元。
2019年9月至11月,被告人裘某玉在未經林木所有權人同意,且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,使用油鋸、草刀對白琳鎮某山場的林木進行砍伐,砍伐后的林木部分作為柴火使用,部分出售得款2000元。經鑒定,被盜伐林木的蓄積量為12.5799立方米。2020年1月,被告人裘某玉向公安機關投案,案發后主動對被砍伐山場進行補植復綠,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000元。經調查評估,被告人裘某玉可適用社區矯正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裘某玉違反國家森林法規,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,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,數量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,結合其自首、認罪認罰等情節,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
法官說理:盜伐林木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具有“擅自砍伐國家、集體、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”“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”等情形之一,數量較大的行為。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行為特征一致,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公私財物,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。本案被告人裘某玉系文盲,誤認山場林木無主,因家中貧困,為補貼家用,未經所有權人同意,砍伐他人所有林木,數量較大,故構成濫伐林木罪。